铁道部通信计量管理办法
铁电务函[1997]188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提高铁路通信质量,以适应铁路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 计量管理
第二条 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电务处,各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以下同)电务分处,各工程局电务处应明确分管计量的工作人员,并设有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铁路分局计量技术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每个项目的检定人员不少于两名,须持证上岗。
第三条 各电务段、通信段应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 部“铁路通信计量站”负责铁路通信(包括模拟、数字、有线、无线)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铁路局电务处,各铁路分局电务分处,各工程局电务处设立的局级通信参数标准器,由部委托“铁路通信计量站”与铁路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建立。
三 建立传递系统
第六条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部“铁路通信计量站”负责向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程局进行通信参数的量值传递和计量检定工作。
第七条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程局通信计量机构负责本局管内的电务段、通信段通信参数的量值传递和计量检定工作。
四 计量仪器的管理
第八条 所有在用设备应有正常的受控状态,并有专人维护和管理。设备实行标志管理(如:合格绿、准用黄、停用红,参照:JJGl021-90)。设备档案内容齐全,包括:仪器使用说明书、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和标准、操作方法、有效期内证书、故障维修、损坏、更新的纪录等。
第九条 计量检定要严格按检定规程和有关技术要求操作。要认真填写检定记录和出具检定证书,并留档存查。未经检定(校准)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仪器不得使用。
第十条 计量标准器和精密测量仪器应设专人保管维修,未经必要手续不得随意拆卸。
五 计量人员
第十一条 计量人员应由热爱本职工作,能积极钻研技术业务,工作踏实,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人员合格证书方能从事计量检定工作。铁路通信计量检定人员由部“铁路通信计量站”考核合格后,由所在铁路局,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发证。
六 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铁路通信参数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必须具备所需的环境条件,以及恒温、恒湿、防尘等条件。
七 附则
第十四条 计量工作所需费用(包括计量器具费用)必须有保证,一般可按规定列入生产成本、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的可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时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以及因计量工作管理不善、失误,给通信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惩处。对计量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工程局、通信信号总公司(含保工厂)所用铁路通信参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部“铁路通信计量站”负责解释。
编辑: 语嫣 来源: 青藏铁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