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藏族地区行政区划简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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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族地区行政区划简说(四)

晚期,蒙古势力再次进入青藏高原。公元1639年,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五世达赖喇嘛、四世班禅等人在格鲁派取得对乌思藏地区的统治权之前,就经过商议,派遣使者,以乌思藏各僧俗首领代表的名义,到沈阳与清政府建立联系。

四、清代藏族地区的行政区划

  明朝晚期,蒙古势力再次进入青藏高原。公元1639年,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五世达赖喇嘛、四世班禅等人在格鲁派取得对乌思藏地区的统治权之前,就经过商议,派遣使者,以乌思藏各僧俗首领代表的名义,到沈阳与清政府建立联系。公元1644年,清朝定都北京,并进而统一了中国。清朝初期对青藏高原采取了对固始汗和达赖喇嘛封给名号,维持他们的统治地位的办法。公元1652年,五世达 赖 喇 嘛应召到北京觐见顺治皇帝。公元1653年,清朝册封五世达 赖 喇 嘛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喇怛喇达 赖 喇 嘛”,册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自此,达 赖 喇 嘛的封号和其在西藏的政教地位遂正式被确定下来。以后历辈达赖喇嘛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册封遂成为制度。清朝对达 赖 喇 嘛的册封,确定了清朝对西藏地方之主权。随着五世达 赖 喇 嘛到北京朝见及其被清朝的册封,公元1652年明朝所封的乌思藏各地首领及康区的长河西、鱼通、宁远、董卜韩胡指挥宣慰使等派人到清朝献旧敕印,请求内附。同年,青海等处蒙、藏首领,也纷纷归附清朝。此后不久,明朝所封乌思藏阐化王的后裔派人到京献明朝所赐玉印,请求换发新印,清政府派使者进藏,询问达 赖 喇 嘛,查明阐化王后裔已归达 赖 喇 嘛管辖,所以没有换发新印。与此同时,清朝沿用明朝的旧制,将西宁卫(后改为西宁府)、河州随地划归甘肃行省,将松潘及阿坝等地划归四川行省管辖。公元1700年,清朝派四川提督率兵进驻打箭炉,重修铁索桥,并招抚木雅、喇滚,瞻对等土司,将雅碧江以东的地区划归四川行省管辖。

  固始汗和五世达 赖 喇 嘛去世后,在拉藏汗和摄政第巴桑结嘉措联合执政时期,围绕真假六世达 赖 喇 嘛(即第巴所立仓央嘉措和拉藏汗所立意希嘉措)之争,西藏统治集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分歧,使西藏政局动荡不安。公元1717年(康熙五十六年),蒙古准噶尔部乘机攻人西藏,西藏向清朝廷告急。康熙皇帝为维护祖国的统一,命皇十四子允 为抚远大将军坐镇西宁,指挥大军从云南、四川、青海三路进藏,并命都统延信率西路官兵由西宁护送七世达赖格桑嘉措入藏坐床,此举受到蒙藏僧俗人民的广泛拥护。

  公元1720年,清政府平定了西藏,彻底结束了蒙古和硕特部在西藏地区的统治。次年,清朝废除蒙古汗王和格鲁派的第巴管理西藏政务的制度,任命四名噶伦,管理西藏行政。另外,清政府还在拉萨、昌都、里塘等地驻兵,保卫地方,并从公元1727年起在拉萨设立驻藏大臣。公元1723年,青海蒙古族首领罗卜藏丹津举兵反清,迅速被清朝平定。清朝又将青海蒙古部落编为二十九旗,并将原属青海蒙古管辖的各个藏族部落收归清朝政府直接管理。公元1728年,清政府在西宁设立青海办事大臣(亦称西宁办事大臣),负责管理青海蒙古各旗和藏族部落。至此,整个青藏高原都纳入了清政府的直接统治之下,使清政府有可能对藏族地区行政区划重新进行调整和划定。

  公元1726年(雍正四年),清政府划分西藏和四川、云南的地界,分别将昌都、洛隆宗、桑昂曲宗等地划给西藏管理;将中甸、阿墩子(德钦)、维西划归云南管辖;巴塘、里塘、康定、德格等地仍归四川管辖。同年(公元1726年),四川、云南、西藏三方派员会勘了地界,在金沙江以西的宁静山山头竖立界碑,规定了川藏、滇藏界线,这条界线是以金沙江为基本划线,划出了云南、四川藏区与西藏的地理分界。公元1731年,清政府又划分驻藏大臣和青海办事大臣的管辖地界,将原属蒙古和硕特部管辖的藏北和黄河源以南的游牧部落七十九族分隶青海和西藏,其中,四十族归青海(即今青海省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三十九族归西藏,即民间所称藏北霍尔三十九族。至此,四川、云南、青海藏族地区的行政区划基本确定。当时青海办事大臣驻西宁,但西宁府属甘肃省,西宁办事大臣辖地为日月山以西、贵德厅、循化厅的黄河以南的蒙古各旗和藏族部落牧地,河州以南的甘南藏族地区。驻藏办事大臣除直接管辖藏北二十九族和达木蒙古(即当雄地方)外,还监督在达 赖 喇 嘛领导下的噶厦政府(公元1751元,清政府在西藏废除郡王制,正式建立噶厦政府,即原西藏地方政府)管理西藏地区的行政。至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清政府在反击廓尔喀侵扰西藏取得重大胜利后、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驻藏大臣的地位与达 赖 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噶伦、代本由达 赖 喇 嘛和驻藏大臣呈请清中央政府任命,以下官员由驻藏大臣与达 赖 喇 嘛会同挑选。驻藏大臣还负责管理和训练西藏常备军队。达 赖 喇 嘛等大活佛的转世要在驻藏大臣的监督下通过金瓶掣签确定等,从此,驻藏大臣的政治权力更加巩固,达 赖 喇 嘛和班弹额尔德尼平等的宗教地位和政治地位进一步确立,清朝治理西藏的制度更加完善。这是清朝中央政府全面加强对西藏地方统治的重大措施。从公元1727年始设驻藏大臣到清王朝覆灭的1911年,清朝中央政府先后派遣正副驻藏大臣总计达百余人。西藏和云南、四川、青海之间的行政区域的分界也基本沿袭末变。

  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势力的侵入和清政府的腐败,清政府对藏族地区的统治力量有所减弱,西藏和四川之间为管辖区域发生了一些争执。其中,从嘉庆晚期到道光、咸丰年间发生的“瞻对(即今四川新龙星)事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川藏纠纷,既是其中一例。

  清朝末年,由于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以及西藏地方政府与驻藏大臣系统间的矛盾,渭政府设立川滇边务大臣,实施改土归流政策,以加强对康区的治理,并建衙门于巴塘。因原拟将“结塘”(中甸)等云南省藏族地区也纳入管辖,故官衔有“川滇边务大臣”宇样。在边务大臣赵尔丰锐意经营下,“川边”辖境直达工布江达(太昭)一带。宣统二年(公元1911年),一度打算以边务大臣所辖地区建立行省,此即后来民国时期成立过的“西康省”的前身。

  在青海地区,随着清政府统治力量的衰落,原在黄河以南的藏族部落不顾禁令,移牧黄河以北,占据青海湖周围的蒙古各旗牧地。清政府在多次阻止之后,于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允许部分藏族部落驻牧黄河以北,并给部落首领委任千户、百户等官职,划定牧场地界,由此形成青海湖周围的藏族“环海八族”,仍由西宁办事大臣管辖。

(责任编辑:西藏旅游攻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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